财务管理制度

安徽乡村振兴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保障本会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接受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依规、真实完整、专业高效。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本会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促进会财务负责管理。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收入

第五条 根据《安徽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所有收入均应严格审核、登记入账,并出具相应的凭证。

第七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会员缴纳会费应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收取。

第三章  支出

第一节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会所有开支必须贯彻切合实际、量入为出、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支出是指按照《安徽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规定,履行本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各项管理及业务开展费用;

(二)聘用人员工资;

(三)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四)其他与促进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条 本会开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工作预算,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年度工作预算需包括日常办公费,员工工资及补贴福利,各种会议、讲座、培训、经验交流表彰会的会务费、各种文体活动费、接待费分别做出专项预算。

本会业务开展各项费用均需采取预决算制度,经审批或报销流程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报销制度

第十一条 所报销事项必须在年度预算或单个事项预算内,并经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报销凭证的格式须符合要求,所反应的经济业务须符合有关财经制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单据上必须有财政部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必须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符合规定,具备品名、数量、单价及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等,价格计算无差错,加盖单位有效印章及有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四条 自制的原始凭证(如各种会议补贴等)必须有制表人签名,财务审核,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原始凭证均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经办人和证明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 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过刮、擦、挖、补或涂改的报销凭证,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或伪造,变更的凭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办公用品、市内交通及其他日常费用(如:工作餐)报销由专人负责,须符合年度预算和/或月度预算,凭报销凭证及清单,由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进行报销。外出办理公务,本市交通费应注明事由及起止地点,经促进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工作餐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所述费用报销外,其他费用一律需凭决算表,由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名,经财务审核,按审批权限报促进会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所报销费用超出预算的,需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并由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名,经财务审核,按审批权限报促进会领导批准。

第三节  差旅制度

第二十条 出差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必要性,如无必要不得出差。出差前应填报出差审批表,说明出差的地点、任务及路线,并办理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由其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审批。

因公出差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办班通知或经由组织单位加盖公章的邀请函和出差审批表,通过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需预借差旅费的,需凭审批通过的出差审批表或其他审批单据,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人员办理预借手续,并在出差回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还款的,秘书处有权从出差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用标准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贴和出差公杂费采取定额包干制,节约自得,超支不补的办法。

伙食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参加各种会议统一收取的会务费中有包括伙食费的,会议期间不补贴伙食费。

出差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  

市内至机场或车站可报销往返交通费。到达出差城市,机场或车站到下榻宾馆往返每次最高不超过 100/人,对方负责接送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交通费应注明事由及起止地点。特殊情况出差费用超标准,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持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批件,经财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向银行购汇。

第二十五条 出差回合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报销手续,不得超时限报销。

第四节  会议及培训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举办会议需精简,提高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是指参会人员超过100人的会议;二类会议是指参会人员超过50人但不超过100人的会议;三类会议是指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的会议。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人数的10%以内。

第二十八条 会议人数较少原则上应在促进会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九条 会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本会举办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但可统一预定,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所有会议开支均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及培训班结束后报销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需经办人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并报财务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最后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节  招待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接待宴请,需经促进会理事长批准后,按下列标准向财务预支费用或个人预先垫付。接待任务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填写报销单,及时报销。

第三十四条 陪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若被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被招待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被招待人数小于3人时,陪餐人数不得超出被招待人数。

第三十五条 陪餐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节  审批流程和权限

第三十六条 支出审批原则:本会的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十七条 支出审批程序:本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批,再经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支出审批权限:本会秘书长负责本会资金管理,对本会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重大事项支出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会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四十七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九条 财务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五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十二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秘书长报送。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反应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本会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六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账,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六十条 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应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十一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六十二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账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十三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六十四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六十五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和登记工作。

第六十六条 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八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六十九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七十三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七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促进会主办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  促进会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  本制度经促进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理事会。

 

促进会主办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促进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安徽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安徽省内部审计协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和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促进会总账账务处理,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报表的编制和申报。

第三条  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记账算账、结账对账、登记账簿,做到账目健全、账证一致、账实相符;认真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报送及时。

第四条  监督促进会的各项资金活动,收入要及时足额登账,严禁“账外账”、“小金库”;支出要手续齐全、严禁乱支乱列、假公济私。

第五条  正确计算收入、费用,及时结算盈亏;正确计算应交税金,及时申报交纳。

第六条  根据促进会业务开展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严格按照预算组织收支,提高预算执行力。

第七条  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提出财务工作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  积极配合省民政厅对促进会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会计中介机构对促进会财务报表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  完成促进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岗位责任制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促进会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促进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安徽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安徽省内部审计协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促进会实际,指定本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和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促进会资金收支、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结算业务和账务处理。

第三条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和结算规定,开设账户、办理结算,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  根据审核签章的单据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

第五条  定期进行现金、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做好未达账项的清理,防止呆账。

第六条  按月编制货币资金收支报表,并向促进会领导报告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第七条  定期接受促进会领导、主办会计对现金、银行存款的检查。

第八条  积极配合省民政厅对促进会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会计中介机构对促进会财务报表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  完成促进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对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业务有权抵制,并及时向促进会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制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